中央音乐学院校外音乐水平考级要求(外地)2017年开始实行
总体要求:
1、考生应听取指导老师意见,对照曲目要求,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选择考级级别。建议注重全面的基础训练(技术和艺术),不仅各级所列的内容都要学好(有的专业仅仅是考题),而且还应补充适当的曲目,以利学生真正掌握乐器演奏或声乐演唱的方法,达到提高素养的目的。
2、除小军鼓和规定允许看谱的曲目外,所考曲目一律背谱(年满25周岁以上考生可例外)。
3、报考哪个级别,只考那个级别的曲目,不得高或低于本级别的曲目。
4、考生应准备全部规定应考曲目,不得缺项。考级时,评委可要求考生演奏(唱)全部或部分曲目,也可要求考生在曲目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(唱)。
5、考生应参照乐谱上标明的速度、表情记号演奏(唱),特别是速度不能差别太大。
6、关于“演奏级 ”:①原则上仅在北京本院设有考场,报名时必须持有我院九级证书。②原来要求考两次的专业一律改为仅考一次,具体内容请看各专业要求或网站。
7、有关报考专业项目及《音乐基础知识》考试要求:按各考点简章要求执行(简章应获中央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批准)。
各专业具体要求:
A、 手风琴:
一律使用第二套考级教程(南海出版社)考级
要求:音阶与琶音:所列各调必须练习,由评委抽考;练习曲、复调乐曲(第1级无)、中国乐曲、外国乐曲各1首,由考生在本级曲目中自选;6级以上增加视奏(具体要求请看乐谱);7级以上可增加自选1首代表考生演奏水平的乐曲片段(二分钟左右);9级及演奏级增加配伴奏,具体要求:评委提供8小节的旋律,由考生配伴奏。第一遍配左手伴奏,第二,三遍稍加不同变奏(左右手均可)。
演奏级新考试要求(一次):音阶与琶音、练习曲、复调乐曲、中国乐曲、外国乐曲各1首, 由考生在本级曲目中自选,另加配伴奏(要求同9级)。
B、 钢琴:
两套教程:旧教程(灰色六册1—9级)与新编教程(黄色三册1—9级及演奏级)均由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。两套教程不能混用。
基本练习考级要求(新、旧教程):
一级:
C – a,G – e,D–b音阶(分手弹奏),主三和弦琶音(分手弹奏)
音 阶:分手弹两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 60
琶 音:分手弹一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 52
二级:
G – e,F –d,D–b音阶,主三和弦琶音(分手弹奏)
音 阶:双手同向弹两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 63
琶 音:分手弹两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 72
三级:
F –d,D–b,A–升f音阶,主三和弦琶音(分手弹奏),半音阶
音 阶:双手同向弹三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63
琶 音:分手弹两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 72
半音阶:双手同向弹两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60
四级:
D–b,降B–g,A–升f,G – e音阶,主三和弦琶音,半音阶
音 阶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66
琶 音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58
半音阶:双手同向弹两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69
五级:
降B–g,A–升f,降E–c,E–升c音阶,琶音(主三和弦、属七和弦)
音 阶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72
琶 音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60
六级:
降E–c,E–升c,降A–f,A–升f 音阶,琶音(主三和弦、大调属七和弦、小调减七和弦)
音 阶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84
琶 音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72
七级:
G – e,F –d,D–b,A–升f音阶,琶音(主三和弦、大调属七和弦、小调减七和弦)
音 阶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88
琶 音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76
八级:
D–b,降B–g,A–升f,降A–f音阶,琶音(主三和弦、大调属七和弦、小调减七和弦)
音 阶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=100
琶 音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92
九级:
降E–c,降A–f,B–升g,升F–升d(降G–降e)音阶,琶音(主三和弦、大调属七和弦、小调减七和弦)
音 阶:双手正、反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108
琶 音:双手同向弹四个八度,速度不低于=96
演奏级:严格按照教材规定执行(只在北京设考场)
旧教程考级要求:
1级:练习曲、复调乐曲(各自选1首)、小型乐曲(自选2首,共4首)
2—9级:练习曲、复调乐曲、大型乐曲、小型乐曲(各自选1首,共4首)
新编教程考级要求:
1—3级:练习曲、复调、乐曲(各自选1首,共3首)
4—9级、演奏级:练习曲、复调、大型乐曲、中小型乐曲(各自选1首,共4首)
C、 电子琴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考级教程(灰色二册)基本练习考级要求:
1—6级:按各级要求由评委从下列各调中抽考:
1级:C大调、G大调、F大调、a小调
2级:G大调、F大调、e小调、d小调
3级:e小调、d小调、降B大调、D大调
4级:降B大调、D大调、g小调、e小调
5级:g小调、e小调、A大调、降E大调
6级:A大调、降E大调、升f小调、c小调
7—9级:按各级要求评委从下列关系大小调中抽考一组:
7级:降E大调-c小调、A大调-升f小调、E大调-升c小调、降A大调-f小调
8级:E大调-升c小调、降A大调-f小调、B大调-升g小调、降D大调-降b小调
9级:B大调-升g小调、降D大调-降b小调、降G大调-降e小调
练习曲:
1—6级,每级2首中评委抽考1首;
7—9各级仅1首必考
规定曲目:
1—6级考生从3首中自选2首,7—9级每级2首,由评委抽考1首
自选曲目:考生从2首中自选1首
注意:①第7级加试视奏、第8级加试配伴奏、第9级加试即兴演奏。②除第1级可用单指和弦伴奏外,其他各级必须用多指和弦伴奏。
D、 小提琴:
两套教程:旧教程(1—9级四册)与新编教程(1-9级一册及演奏级一册)均由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。两套教程各级曲目不能混用。
旧教程考试要求:音阶与琶音:自选1个调;练习曲:自选2首(其中至少有1首带*标记);协奏曲、中国乐曲、外国乐曲、(乐队乐曲片段暫不执行)按考级教程中“考生注意事项 ”要求(第六级奏鸣曲自选一快一慢2段考级)。演奏级一律使用新编教程并按教程中考生注意事项规定考试。新编教程按各级要求考试,请注意,所考曲目必须背谱。
基本练习:按教程考生注意事项8点要求(全部都考,不得缺。五级中6、三度双音练习可自选Ⅳ et Ⅲ或Ⅲet Ⅱ或Ⅱet Ⅰ考级);练习曲:自选1首带*标记和1首无*标记的; 中外乐曲:各选1首(第一级无外国乐曲);协奏曲:自选1首(2级协奏曲必考第二、三乐章)。演奏级一律使用新编教程并按教程中考生注意事项规定考级(练习曲可自选1首)。
E、 声乐:
分成人组和儿童组。均按我院声乐考级曲目要求进行
考级要求:
成人组:最高为8级。报考4级以上须过变声期。
儿童组:分1—9级。仅限儿童报考(12岁以下,最多不超过14岁)。
F、 二胡:
一律使用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海内外考级曲目
考级要求:自选本级中的练习曲、乐曲各2首(其中应各有1首带*标记的)。
G、 琵琶:
一律使用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海内外考级曲目
考级要求:自选本级中的练习曲、乐曲各2首(其中应各有1首带*标记的)。
H、 扬琴:一律使用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海内外考级曲目
考级要求:自选本级中的练习曲、乐曲各2首(其中应各有1首带*标记的)。
I、 古筝:
一律使用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海内外考级曲目
考级要求:自选本级中的练习曲、乐曲各2首(除九级练习曲和演奏级外, 其中应各有1首带*标记的)。
J、 笛子:
一律使用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海内外考级曲目
考级要求:自选本级中的练习曲、乐曲各2首(其中应各有1首带*标记的)。
SN、 唢呐:
一律使用中央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编定的海外版曲目考级
考级要求:自选本级中的练习曲、乐曲各2首(其中应各有1首带*标记的)
SH、 笙:
一律使用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海内外考级曲目
考级要求:自选本级中的练习曲、乐曲各2首
ZR、中阮
一律使用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海内外考级曲目
考级要求:自选本级中的练习曲、乐曲各2首(其中应各有1首带*标记的)。
L、大提琴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大提琴考级教程。
考级要求:各级三套曲目(9级有四套)各套曲目不可混用。
每套分⑴音阶与琶 音(八级以上必考双音);(9级及演奏级的单、双音阶与单音琶音考级时可只演奏三个八度);⑵练习曲;⑶乐曲; ⑷奏鸣曲(三级以上);⑸协奏曲(三级以上);⑹视奏:乐队乐曲片段(四级以上,暫不执行)。考生从中自选1套考级(必须演奏该套曲目中指定的全部曲目)。(九级第四套中的协奏曲如演奏全部可免考本套中的奏鸣曲)。
演奏级新考试要求(一次):音阶与琶音、练习曲、乐曲、奏鸣曲、协奏曲共5项内容,有三套曲目供考生自选一套考试,第6项乐队乐曲片段由评委现场指定(暫不执行)。
M、单簧管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单簧管考级教程。按教程中考生注意事项要求进行。
考级要求:
①音阶和琶音:每个调,包括音阶与琶音两种形式,考生均要吹奏;
②练习曲:所列曲目均须练习,考级时由考生自选2首带*标记的练习曲;
③乐曲:考生 自选1首;
④乐队乐曲片段;从第5级起由考生从本级曲目中自选1段考级(暫不执行)。
演奏级新考试要求(一次):
音阶与琶音:24个大小调(抽考2—4个调);
自选本级中带*标记的练习曲1首;
中国乐曲:自选1首;
外国乐曲:自选1首;
乐队乐曲片段:抽考1条(可看谱,暫不执行)。
N、长笛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长笛考级教程。按教程中考生注意事项要求进行。
考级要求:
①音阶与琶音:(连音、吐音,背谱);
②练习曲:自选4首(从中抽考, 可不背谱);
③中国乐曲:(背谱);
④外国乐曲:自选2首(其中1首背谱);
⑤乐队乐曲片段(可不背谱,暫不执行)。
O、小号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小号考级教程。按教程中考生注意事项要求进行。
考级要求:
①音阶与琶音:所列各调均须练习,考试时评委抽考1首大调或1首小调;
②练习曲:考生自选1首带*标记的和1首不带*标记的练习曲。
③中外乐曲:考生要 在所报级别中自选中外乐曲各1首。
④乐队片段:书中难度稍大的E调、降E调小号 均有移成降B调小号的乐谱。考生应学会简单的移调,有条件的学生也可用C调小号或移调吹奏。考级时由考生自选1段,再由评委抽考本级中的1首或1段(暫不执行)。
演奏级新考试要求(一次):
音阶与琶音(评委抽考1个大调或小调);
练习曲:考生 自选带*标记的1首;
中外乐曲(自选各1首);
乐队片段:由评委抽考首或1段(暫不执行)。
P、小鼓:
按中央音乐学院小鼓考级教程要求进行(可不背谱)。
考级要求:
1、基本练习:按考级教程目录中的要求进行
2、练习曲:按考级教程目录中的要求进行
Q、萨克斯:
两套教程:旧(灰色)与新编教程( 蓝色)均由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。两套教程不能混用。
旧教程考级要求:
①音阶与琶音(连音、吐音):考级时1—3级自选本级中1个调;4—8级自选本级中1个大调、1个小调;9级抽考1—8级中的大、小调各1条。
②练习曲:自选1首带*标记的练习曲。
③乐曲:1、2级自选本级中的中、外乐曲各1首;3—6级自选本级中的乐曲2首(奏鸣曲和协奏曲可选一快、一慢乐章);7—9级自选乐曲1首(7级协奏曲可选一快、一慢乐章,小奏鸣曲须演奏4个乐章;8、9级奏鸣曲、协奏曲需演奏所列全部乐章)。
新教程考级要求:
按考级教程中考生注意事项要求:
① 基本练习(连音、吐音):1—8 级自选本级中1个大调及其关系小调,9级由评委抽考;
②练习曲:自选1首带*标记的
③外国乐曲:自选1首完整演奏,不可删减某个乐章或某个乐段;
④中国乐曲:1—7级 自选1首完整演奏,不可删减某个乐章或某个乐段;8—9级可选择1个乐章。
⑤演奏级:完整演奏一部巴罗克风格改编作品,一部古典风格作品及一部中国作品(共3首)。
R、圆号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圆号考级教程。按教程中考生注意事项要求进行:
考级要求:
①音阶与琶音:考级时,自选本级所列的关系大小调1组。自第7级起,增考 属七、减七分解和弦各1条。
②练习曲:所列曲目均应认真练习,考级时,考生自选本级 中2首不同性质的练习曲演奏(其中1首必须带*标记)。
③外国乐曲:自选本级中1首。
④中国乐曲:自选1首。
⑤乐队乐曲片段:从第4级开始,由考生在本级所列曲目中自选1段(暫不执行)。
S、低音提琴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低音提琴考级教程。
考级要求:
①音阶与琶音:考生自选1个大调或1个小调演奏。
②练习曲:所列曲目均应认真练习,考级时,考生自选本级中2首不同性质的练习曲演奏(其中至少有1首带*标记)。
③外国乐曲:考生自选本级曲目1首演奏。
④奏鸣曲与协奏曲:从第6级开始,考生自选本级曲目1首,演奏其中之第一、二或第二、三或第三、四乐章。
⑤中国乐曲:考生自选本级曲目1首演奏。
⑥乐队乐曲片段:从第5级开始,由考生在本级所列曲目中自选1段(暫不执行)。
T、长号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长号考级教程。
考级要求:
①音阶与琶音:除第5、6级自选大小调1组外,其他级别由评委从该级别所 列调中抽考关系大小调或同名大小调1组。
②练习曲:所列曲目均应认真练习,考级时,考生自选本级中2首不同性质的练习曲演奏(其中1首必须带*标记)。
③中国乐曲:1—3 级考生自选本级曲目1首。
④外国乐曲:1—3级考生自选本级曲目1首。
⑤A组乐曲: 4—9级考生自选本级所列曲目1首。
⑥B组乐曲:4—9级考生自选本级所列曲目1首。
⑦乐队乐曲片段:从第6级开始,由考生在本级所列曲目中自选1段(暫不执行)。
演奏级新考试要求(一次):
音阶与琶音:由评委从7、8、9级所列音阶与琶音中抽考大、小调1组;
练习曲:自选带*标记的1首;A组乐曲自选1首;B组乐曲自选1首 (全部);
乐队乐曲片段:自选1段(暫不执行)。
U、 中提琴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中提琴考级教程。
考级要求:
音阶与琶音:所列各调均需练习,考级时自选1个调;
练习曲:所列各条均需练习,考级时自选2首(其中至少有1首带*标记);
中国乐曲、外国乐曲:自选本级中各1首;
奏鸣曲、协奏曲、(乐队乐曲片段暫不执行):按考级教程中“考生注意事项”的要求。
演奏级新考试要求(一次):
音阶与琶音:仅1个调(双弦换指八度和十度可免考);
练习曲:自选1首(可不带*标记);中国乐曲、外国乐曲:自选各1首;
奏鸣曲与协奏曲:自选奏鸣曲第一、二段或第二、三段或哈罗尔德在意大利;
乐队乐曲片段:评委抽考(暫不执行)。
V、双簧管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双簧管考级教程。
考级要求:
⑴音阶与琶音:所列各调均须练习,考级时,考生自选1组大小调演奏;
⑵练习曲:考生自选本级中2首不同性质的练习曲演奏(其中至少有1首带*标记);
⑶乐曲:①中国乐曲:必须演奏(各级1首,6级两首)②外国小型乐曲:必须演奏(6级无)。③外国大、中型乐曲:考级时,协奏曲或奏鸣曲,含3个乐章的,考生可自选第一或第二、三乐章;含4个乐章的,可自选第一、二或第三、四乐章;含5个乐章的,可自选第一、二或第三、四、五乐章演奏。
⑷乐队乐曲片段:从第5级开始,考级时,由评委 指定一段演奏(暫不执行)。
Z、数码钢琴:
一律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考级教程。